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補,719,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19號
原 告 紀曾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同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