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補,733,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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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33號
原 告 黃森城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項「返還對原告扣薪之金額」所請求為何,另陳報本件請求撤銷之支付命令案號,被告是否有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如有,應一併陳報該強制執行案號,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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