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補,748,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尹耀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妙芬、廖景雄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