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訴,25,2020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謝鏡湖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李東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萬2800元,應徵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