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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謝鏡湖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李東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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