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沛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見108 年11月4 日本院108 年度中簡字第529 號民事裁定。
另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應認上訴人僅就本院駁回其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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