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再小,3,202106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再小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黃啓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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