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原小字第10號
原 告 陳永福
被 告 陳嘉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6、10號,108年度訴字第2914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8、16、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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