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司調,1178,2020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陳玟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琬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6,450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知已於109年4月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