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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楊德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淑芬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限期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該通知業於民國109年 7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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