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司調,2276,2020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和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譚菘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限期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