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司調,310,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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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秦漢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鳳珠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門牌及最新一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或其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具狀表示欲請求相對人遷讓房屋之房屋門牌為何,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一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或其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影本,倘房屋價值逾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繳納聲請調解費1,000元。

2、上開房屋之房屋租約影本。」

,該通知已於109年2月2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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