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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黃銘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閔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割共有物,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該通知已於109年3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同年4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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