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