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1163,202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163號
(原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原 告 黃雅萱
訴訟代理人 黃銘福(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振唐


被 告 王子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0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0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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