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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鄭仁隆
被 告 鄭明海即鄭明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明海應於繼承鄭明燦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鄭仁隆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41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鄭明海於繼承鄭明燦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鄭仁隆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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