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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鴻福計程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李鳳麗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陳永錄即陳桐保
被 告 莊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191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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