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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育騏
被 告 洪以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30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9 年度附民字第135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以109 年度中小字第1218號損害
賠償事件受理,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7 月19日前某日,在臉書FACEBOOK網站設立「跪婦倫的異想世界goddess's fashionworld 」社團,刊登販賣鍋具等不實訊息,使原告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量杯1 組及番茄鑄鐵鍋1 個,並分別於104 年10月19日11時48分許、同年11月14日12時48分許,各匯款500 元、4,000 元至被告所申設京城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原告付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加以詢問,被告不僅謊稱商品業已寄出,甚且於同年11月30日前某日關閉臉書社團網站,原告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又被告前開詐欺原告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09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訴字第3092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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