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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陳承宗
被 告 大里星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第三人承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為被告「大里新鑽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一部,系爭房屋於108 年9 月8 日與系爭社區連接之公共糞管管線(下稱系爭管線)因發生阻塞,致系爭管線大量糞便及糞水倒灌,並自系爭房屋1 樓浴室馬桶處溢出,造成系爭房屋客廳、浴室走道等處骯髒不堪,且毀損系爭房屋內之家具,嗣被告委請廠商前來處理系爭管線阻塞問題,致原告因而支出清潔費用25,000元及木質地板床鋪之鋪設工程費用20,000元,此令原告身心飽受鉅創,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非涉公共糞管管線阻塞外溢,應由原告舉證,被告當初協助修繕,並非義務,僅為敦親睦鄰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原告向第三人承租系爭房屋,系爭房屋為系爭社區之一部,系爭房屋於108 年9 月8 日管線發生阻塞,致大量糞便及糞水倒灌,並自系爭房屋1 樓浴室馬桶處溢出,造成系爭房屋客廳、浴室走道等處骯髒不堪,且毀損系爭房屋內之家具,嗣被告委請廠商前來處理系爭管線阻塞問題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現場照片、存證信函、免用統一發票、估價單等件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惟原告主張系爭管線係公共管線,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系爭糞水倒灌之原因是否為公共管線阻塞所造成?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於本 院言詞辯論中陳稱:「(問:家裡馬桶阻塞時,社區同樓 層的住戶有無類似情形?)沒有。」
等語,衡以公共管線 有阻塞情形存在,則將影響共同使用該管線之全體住戶, 應非僅有同樓層住戶其中一戶有類似情形,顯見系爭糞水 倒灌事件之成因應係系爭房屋之專有部分管線阻塞造成, 而非公共管線阻塞所致,故無須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不應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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