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8年1月8日18時44分許,無照駕駛車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任意車險
- (二)而承前述,可知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修復費用計16,775
-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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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李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11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請求之金額減縮為8,711元,利息部分不變,顯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8年1月8日18時44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與五權西路交岔路口,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何淑鄉所有並由訴外人陳宥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而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修復費用共計16,775元,其中包括工資費用2,550元、烤漆費用5,265元、零件費用8,960元,零件折舊後金額為896元,零件折舊金額加計工資及烤漆費用,合計為8,711元。
原告已依約理賠,屢向被告催討,仍不獲置理,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任意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陳宥廷駕駛執照、車損照片、估價單、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閱本件事故資料參辦,互核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而承前述,可知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修復費用計16,775元,其中包括工資費用2,550元、烤漆費用5,265元、零件費用8,960元,零件折舊後金額為896元,零件折舊金額加計工資及烤漆費用,合計為8,711元,且被告係因無照駕駛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碰撞系爭車輛而肇事,自應負全部過失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翌日即109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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