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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趙哲論
被 告 林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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