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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486號
原 告 陳佩榛
被 告 尤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起訴有不合法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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