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1608,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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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康金生
被 告 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居所地係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另依起訴狀所載事實,本件事涉監所管理員體能測驗得否重測及合格與否之爭議,似應循行政爭訟及附帶民事訴訟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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