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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7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李茂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被告有清償的中斷時效事由,故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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