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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沈于中
被 告 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日加入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所經營之「双和運動會館」1年期會員,並繳交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0元,詎被告竟無預警於同年8月中旬即停止營業而無法再依約提供服務,原告只得終止兩造前開合約,並請求被告退還前開12,000元之費用,被告當時亦同意於2個月後退還前開費用,惟迄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雙和運動歡樂世界」會員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憑,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變更登記登記表相符;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於終止契約後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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