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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36號
原 告 陳家翃
被 告 呂憲宗
被 告 許義德
被 告 卓慶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前次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呂憲宗,而原告請求被告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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