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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元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元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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