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193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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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佳韻
被 告 江培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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