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1939,202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93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林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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