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963號
原 告 許雅惠
被 告 林昇鋒
被 告 曾淙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昇鋒、曾淙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及被告林昇鋒自民國108年4月23日起,被告曾淙泰自108年4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昇鋒、曾淙泰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