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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蘇莉
被 告 鄭承恩(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且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民事訴訟法就不當得利別無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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