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俐伶
訴訟代理人 陳文石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墩十街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陳文石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