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2162,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吳哲緯
被 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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