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2480,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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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陳品澄
被 告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17日於臉書社團「台灣可動人偶二手交易平台(緊急救援版)」向被告購買商品「黑暗騎士蝙蝠車」,並於當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至被告指定之華南銀行帳號(008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嗣被告一再拖延不出貨,亦無收到被告退款,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拿到原告1 萬元,且並無交貨,伊已經將1 萬元會到銀行帳戶,銀行表示會直接返還給原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於108 年2 月17日於臉書社團「台灣可動人偶二手交易平台(緊急救援版)」向被告購買商品「黑暗騎士蝙蝠車」,並於當日匯款1 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嗣被告並無出貨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臉書社團截圖、臉書對話截圖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自承有收到原告匯款1 萬元,且無交貨予原告,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故意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 萬元,則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被告抗辯已將1 萬元匯至系爭帳戶云云,惟僅為空言抗辯,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有將上開1 萬元返還原告,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萬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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