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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537號
原 告 洪峰權
被 告 黃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 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己無意願給付彩券投注價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前往原告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鑫富發彩券行附近,以通訊軟體聯繫鑫富發彩券行之員工王炘潔(業與原告和解),並向王炘潔詐稱欲投注臺灣彩券賓果及運動彩券職業賽事,且將先賒帳下注,再以中獎獎金抵銷或補回現金云云,致使王忻潔陷於錯誤,未先收取現金即依被告之指示下注臺灣彩券賓果及兩注各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臺灣運彩,因此詐得免付彩券價金對價之利益,致原告受有111,400 元損失(總下注金額扣除中獎獎金部分,尚應補繳111,400 元),經原告以王炘潔108 年9 月份薪資25,500元抵償後,原告尚有85,900元未受償。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己無意願給付彩券投注價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8 年10月2 日前往原告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鑫富發彩券行附近,以通訊軟體聯繫鑫富發彩券行之員工王炘潔,並向王炘潔詐稱欲投注臺灣彩券賓果及運動彩券職業賽事,且將先賒帳下注,再以中獎獎金抵銷或補回現金云云,致使王忻潔陷於錯誤,未先收取現金即依被告之指示下注臺灣彩券賓果及兩注各2 萬元之臺灣運彩,因此詐得免付彩券價金對價之利益,致原告受有111,400 元損失(總下注金額扣除中獎獎金部分,尚應補繳111,400 元),經原告以王炘潔108 年9 月份薪資25,500 元抵償後,原告尚有85,900元未受償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433 、2868號起訴書、彩券行門市勞動契約書為證,且為王炘潔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卷宗及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查核屬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自始既無給付彩券投注價金之意願,竟對王忻潔謊稱賒帳下注,因此詐得免付彩券價金對價之利益,致原告現仍受有85,900元之損失,自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5,9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7 月17日起(見本院卷第45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付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5,900元,及自109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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