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639號
原 告 代仁秀
被 告 陳緞
被 告 楊秀宣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字第306號傷害等案件裁判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2人因原告所主張與本件同一之事實而分別涉有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罪嫌疑,前經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後,由臺中地檢署提起公訴,而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618號判決被告2人均有罪在案,然被告2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上字第306號傷害等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而因被告2人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又兩造亦均表示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是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6號傷害等案件裁判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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