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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66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許雙閏
被 告 周玟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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