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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7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黃正奇即黃凱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凱斌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7,303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
被告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凱斌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9,384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自民國93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凱斌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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