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2753,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75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吳雅惠
被 告 鍾長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