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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789號
原 告 陳家瑋
被 告 詹勝智
訴訟代理人 詹添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5 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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