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濮興民
被 告 尤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原告姓名「尤辰偉」之記載,應更正為「尤辰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