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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87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黃良俊
被 告 蔡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0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35元,及其中新臺幣29,000元自民國97年0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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