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2957,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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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趙婉伶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小字第2957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上午10時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自民國104 年4 月26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尚欠遠傳公司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0,496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42,518元,共計73,014元。

嗣遠傳公司於106 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為上開債權讓與之通知。

為此,爰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合約確認單、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3,0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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