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2987,2020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98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林靜樺即林佳儀即林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542元,及自民國96年2月4日起至民國96年3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6年3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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