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182,202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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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8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廖心慈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明澔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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