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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2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吳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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