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423,2020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423號
原 告 施明臻

訴訟代理人 施佳昀
被 告 曾品安



兼法定代理 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吳玉蘭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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