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50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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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00號
原 告 李俊慶

被 告 張俊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簡字第877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 規定,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如將自己於金融機構所設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不法詐騙集團利用,而成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指示,前往郵局,辦理掛失補發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西屯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西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後,再將上開臺中西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予該不詳男子,並由該不詳男子自行重設密碼後即行離去,容任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
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1月29日下午6時許,透過某交友軟體與原告聯繫,並遊說原告登入註冊Star trader PTELTD網站,投資外匯交易以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31,000元至被告之臺中西屯郵局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原告因此受有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希望可以分期給付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877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與詐騙集團之成員以前開詐欺之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31,000元之金錢損失,依上開規定,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對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起訴狀繕本業於109 年7 月21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附民卷第9 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1,000元,及自109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被告雖辯稱希望分期付款云云,惟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
經原告同意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固有明文。
然此規定,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判決所命給付之性質,得定相當之履行期間之職權,非認當事人有要求定此項履行期間之權利(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29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並未同意被告分期給付,且原告請求之金額尚不具長期間不能履行之性質,被告亦未證明有何其他前揭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規定得命分期給付之相關事實,則被告辯稱希望能分期給付乙節,尚無足採。
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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