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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被 告 范文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84元,及其中新臺幣60,548元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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