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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56號
原 告 文華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玫貞
訴訟代理人 呂勇德
被 告 卓家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市○○○路00號9樓之12建物之所有權人,為文華匯社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每3個月為1期,每期建物管理費5,103元(21.26坪×80元×3=5103)、平面車位清潔費900元、機車位清潔費300元,共計6,303元,被告自民國108年10月至109年6月止積欠3期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8,909元等語,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台中西屯區公所函、住戶規約、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及管理費收入明細表等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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